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羅補字第208號
原 告 陳品元
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
複代理人 林雨欣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沛憶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5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5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
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雨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