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羅簡字第160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曹文豪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少庭(原名陳姵妤)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,880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高雪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