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小字,114年度,201號
LTEV,114,羅小,201,20250826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羅小字第201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陳祉霖
被 告 吳佳欣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萬7,658元,及自114年2月
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。暨
自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7萬7,658元為原告供擔保後,得
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(一)原判決
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雪琴

計 算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 額(新臺幣)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 1,500元
合    計         1,500元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


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