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羅小字第198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
陳敬穆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陳頡宇律師
被 告 陳勇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
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,322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餘
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(一)原判決
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謝佩欣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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