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東簡字第142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被 告 孫心愉
孫佳文
孫佳豪
孫佳誠
孫心柔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田雅玲
被代位 人 田雅玲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變價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惟本件原告所代位為田雅玲,與被告
孫佳誠、孫心柔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,其利益相衝突,而
原告亦未為孫佳誠、孫心柔聲請特別代理人,是有必要命再
開言詞辯論,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辛旻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