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東小字,114年度,59號
CPEV,114,竹東小,59,20250822,3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5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珮琪
被 上訴 人
即 被 告 卓文浩

法定代理人 彭意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小額事件上訴有應繳
而未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
期間內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
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
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
,其上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1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霽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