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東小字第240號
原 告 環宇市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劉榮鎮
訴訟代理人 温仁錦
被 告 彭欣怡即彭亞貞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1,918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16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范欣蘋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