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42號
原 告 楊富傑
被 告 余○凱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兼
法定代理人 余○均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
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以新臺幣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一、按宣傳品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
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
資訊:四、為刑事案件、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。
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,除前項第3款
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,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
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
第1項第4款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告余○凱(民國00年
0月生,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為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,本
判決則為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,故依前揭規定,
本判決就被告余○凱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之資訊均不予揭露
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
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余○凱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,先由詐騙集
團成員於113年9月14日某時,冒充買家對原告佯稱:欲購買
商品,但無法下單,需簽署協議,開通認證云云,致原告陷
於錯誤,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台
新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,
因而受有共計新臺幣(下同)129,985元之損害,再由被告
余○凱提領。又被告余○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被告余○均則
為被告余○凱之法定代理人,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爰依
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
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 同自認,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復按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準用同法第28 0條第1項之規定,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。經查,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 、本院少年法庭通知書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少年事件移送書(本院卷第11至 20頁)、交易明細擷圖(本院卷第45至49頁)附卷可稽,堪 認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有相當之憑證。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,依上開規定,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。
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造意人 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 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 行為能力人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為限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民法第187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查原告因受上開詐騙集團成員詐騙, 匯款共計129,985元至系爭帳戶內,遭被告余○凱提領,過程 中被告余○凱就其參與、分工之部分,與該詐騙集團之其他 成員有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,乃數人故意共同以背於善良風 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,自應對原告前揭損害負賠償之責。 另被告余○均為被告余○凱之法定代理人一節,亦有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考(本院限閱卷),亦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 段規定連帶負責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損害,即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129,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8日(本院 卷第27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。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,職權酌定相當
之擔保金額,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:
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113年9月14日 12時47分許 49,998元 2 113年9月14日 12時49分許 50,001元 3 113年9月14日 12時55分許 29,986元 共計 129,985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