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2號
原 告 林于竣
被 告 吳佳朋
于昭賢
吳展丞
徐依澄
周復華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請求損害賠償(111年度附民字第287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
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
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,848元,及被告吳佳朋自民國
111年4月28日起、被告于昭賢自民國111年4月19日起、被告
吳展丞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、被告徐依澄自民國111年6月
21日起、被告周復華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
人之人數檢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