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勞簡專調字,114年度,23號
CPEV,114,竹北勞簡專調,23,20250821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北勞簡專調字第23號
聲 請 人 蘇偉宏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動事件法第22
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
於法院者外,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
出繕本或影本,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所明定
。再按,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動事件審理細則
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僅提出民事起訴狀乙份,並未按相對
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提出繕本或影本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7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書狀繕本三份
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及相對人,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8日
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,聲請人逾期迄未補
正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
第2款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一份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亭筠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