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刑事),竹北簡附民字,114年度,16號
CPEM,114,竹北簡附民,16,2025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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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6號
原 告 姚久琳

被 告 曾建偉

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(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4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民事起訴狀(
刑事附帶民事)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;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又
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
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
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,即無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之餘地,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
自非合法,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(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
59號判決參照)。再刑事訴訟法所設「簡易程序」,係由法
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無言詞辯論程序,因此有關上開規定
,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,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
院起,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,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
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,已無繫屬,自無程序可資依附,自
須待提起上訴後,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,方得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
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案被告因背信案件,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,由本院以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4號受
理,並於民國114年8月18日判決在案,有本院114年度竹北
簡字第74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。然原告遲於本案判決後
之114年8月26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
情,有附件所示民事起訴狀(刑事附帶民事)上所蓋本院收文
戳章為憑,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,被
告所涉之前開刑事訴訟既已經本院判決終結,依上說明,原
告本件之訴即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,惟此僅係
程序判決,並無實體效力,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
訴訟之權利,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,或於刑事案件上
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,再行提起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,併此指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建慶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洋附件:民事起訴狀(刑事附帶民事)影本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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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