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5號
KMDV,114,重訴,5,2025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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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  114年度重訴字第5號
原 告 陳文遠
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
被 告 董欣虎

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19日向我借款人民幣(下同
)100萬元,並約定按月支付利息1.3%,我已於同日以現金
在被告經營的萬子龍公司內交給被告,但被告迄今未還。爰
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返還本金100萬元及起訴前5年
之利息78萬元(計算式:100萬元×月利率1.3%×12個月×5年=
78萬元)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178萬元,及自114年3月15
日起(此時支付命令送達已滿1月)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15.6%(即月利率1.3%)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
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應舉證證明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契約及原告
曾交給我100萬元借款的事實。依原告提出的借款條上記載
,向他借款的是我太太李雅清,不是我,我也不曾收到原告
交付的100萬元借款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㈠駁回原告之
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
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法院之判斷:
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:
 1.原告所提102年1月19日借款條上借款人欄位之簽名及指印,
確係被告親簽及親自按捺。
 2.對原告所提借款條及其中國農業銀行、中國建設銀行帳戶歷
史交易明細之形式真正,均不爭執(但被告爭執上開交易明
細不完整,無法詳細比對原告與李雅清及訴外人邱勇躍之資
金往來,原告則稱已無法提供完整明細)。
 ㈡原告主張向伊借款之人為被告,而非其妻李雅清,被告應返
還借款本息等情。惟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揭情詞置辯。是
本件爭點厥為:兩造於102年1月19日是否成立100萬元消費
借貸契約,並由原告當場交付100萬元予被告?析述如下:
 1.原告無法舉證證明與被告間存有消費借貸契約,亦無法證明
曾交付100萬元借款予被告:
 ⑴依原告所提借款條(司促卷第11頁)所載,其內文為「茲有『
李雅清(簽名並捺指印)』向陳文遠借100萬元整,借款月利
息為1.3%,利息每月結算1次,經雙方同意特立此證」;後
方借款人欄則為被告之簽名與指印(被告不爭執此處係其簽
名與指印)。由此書證觀之,向原告借款之人究為被告或李
雅清,尚難遽斷。蓋內文係載借款者為李雅清,但該制式文
件下方之借款人欄內卻係被告簽名捺印。
 ⑵原告稱:輔以按月給付利息之匯款紀錄,即可判定何人所借
等語。惟稽之原告所提中國農業銀行、中國建設銀行之歷史
交易明細(本院卷第67至70頁,經被告要求提出完整紀錄,
原告稱已無法提供,請以此部分為判斷等語,本院卷第146
頁),原告所提利息之匯款紀錄,匯款之人均非被告,而係
李雅清邱勇躍。然邱勇躍與被告之關連性,原告始終無法
說明,遑論加以證明。原告就大陸地區所生借貸關係,因事
證均在大陸地區,本可於大陸地區法院「儘快」起訴釐清,
調查、取證皆相形便利,原告卻選擇「於11年後」在本院「
聲請支付命令」,嗣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,就消費借貸關
係之舉證是否充分,本應依法審認。
 ⑶原告雖提出上開匯款紀錄為佐,然經被告質以邱勇躍曾匯給
原告64萬850元及與本件借貸無關之金額(本院卷第69至70
頁),何以原告無法說明其與邱勇躍間或邱勇躍與被告間之
關係。稽核該情,原告與邱勇躍間確有資金頻繁往來情事(
本院卷第69至70頁),且原告無法合理說明上情。是雖被告
李雅清為夫妻,李雅清亦曾匯款予原告,然在原告無法進
一步舉證證明被告曾收受100萬元借款,且借款條上確有前
揭語意不一致情形下,實難逕認兩造間存有100萬元消費借
貸關係及原告曾交予被告100萬元借款。
 2.綜上所述,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與被告間存有100萬元消費
借貸契約及曾交付100萬元借款予被告,則原告依消費借貸
之法律關係,主張被告應給付178萬元,及自114年3月15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
應予駁回。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
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四、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出之
證據,經本院審酌後,核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
述,附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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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