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16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
債 務 人 陳徐詠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(下同)2,653,523元,及自民
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705%計算之利息,
暨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
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
%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3,663,6
90元,及自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705%計算
之利息,暨自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
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
利率之20%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(
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,詳如第三項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經查,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「違約金」記載請求「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」之部分,按債權人
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,而本件債權人
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,方循督促程序辦理,故債權人關於違
約金之請求記載,即亦應予確定,乃無「每次」違約之情事
為是,因此,本院爰駁回「每次」違約之部分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
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,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