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87號
KMDV,114,司促,887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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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87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

債 務 人 徐永鈞

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41,509元,及其中3,198元自民國114年7月7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73%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35,787
元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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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