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張艾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4,103元,及其中21
,312元,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
算之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
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
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
惟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
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(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,詳如第
三項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民國106年8月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MASTE
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
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
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,逾期應
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
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
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
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
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
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
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
可稽。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6月12日止共計消費簽
帳24,103元未按期給付,其中21,312元為自106年8月2日起
至114年6月12日之消費款,1,591元為循環利息,1,200元為
違約金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
信用卡約定條款。
三、經查,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「違約金」記載請求「
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」之部分,按債權人就
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,而本件債權人係
由於債務人已違約,方循督促程序辦理,故債權人關於違約
金之請求記載,即亦應予確定,乃無「每次」違約之情事為
是,因此,本院爰駁回「每次」違約之部分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
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