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58號
KMDV,114,司促,858,2025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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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李芯儀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29,119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(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,詳如第三項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105年10月24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借款、信用卡
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經債權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
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釋明文件:申請
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經查,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「違約金」記載請求「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」之部分,按債權人
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,而本件債權人
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,方循督促程序辦理,故債權人關於違
約金之請求記載,即亦應予確定,乃無「每次」違約之情事
為是,因此,本院爰駁回「每次」違約之部分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
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85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2,113元 自114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2 141,637元 自114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5% 3 195,369元 自114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2 141,637元 自114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。 3 195,369元 自114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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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