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52號
KMDV,114,司促,852,2025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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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52號
債 權 人 張火木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炳賢間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:
 ㈠法院在支付命令核發程序係無權作實體調查,乃悉依債權人
提出之釋明文件,形式審查判斷得否核發支付命令;合先敘
明。
 ㈡按乙○○主張其母張翁芹菜係翁贊榮之養女,故張翁芹菜就
  翁贊榮之遺產有繼承權,進而乙○○亦得再轉繼承等情,雖提
出有戶籍資料以佐,但本院形式審閱該戶籍資料,就最早之
福建省金門縣戶籍登記簿」觀之,翁芹菜與另一人翁桂香
之稱謂乃均為「家屬」,係有別其他子女之稱謂,且均未見
有任何關於養女之記載,然而「家屬」與養女,並非等同,
況倘「家屬」可係養女者,則另一人翁桂香是否也是養女,
而可能也有繼承權?又翁贊榮為民國3年出生、翁贊榮之配
李曉理為民國2年出生、翁桂香為民國15年出生、翁芹菜
為民國19年出生,渠等4人彼此間之出生年相距不大,且翁
贊榮與李曉理己身也有生育多名子女,並非未能生育,則翁
贊榮與李曉理是否還有再收養二名與己身年齡差距不大之養
女的可能或必要?衡情亦不無疑義。故如乙○○要謂「家屬」
即係養女者,乙○○理應再提出相當之法律論據。
 ㈢再本院就乙○○提出之台灣士林地區戶籍資料形式觀之,因該
戶籍資料係翁芹菜遷往台灣居住後,才再登錄之資料(該戶
籍資料有顯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印製之文字),屬於轉載
續載性質之文書,因此理應要呈現上開福建省金門縣戶籍登
記簿之資訊,而倘翁芹菜確實為養女者,該台灣士林地區戶
籍資料即理應將養女、養父母、生父母之資料逐一登錄,方
為合乎戶政文書程式之記載,但該台灣士林地區戶籍資料竟
然就直接登錄張翁芹菜之父為翁贊榮,且無任何收養資訊之
記載,從而,該台灣士林地區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即非無存疑

 ㈢據上,因本院從第一手資料即「福建省金門縣戶籍登記簿」
,未能得見翁芹菜即係翁贊榮之養女,且由乙○○之支付命令
聲請狀,其亦自述翁贊榮之養子甲○○在鄉公所調解筆錄上說
不認識翁芹菜乙節,則本院對於乙○○主張翁芹菜係翁贊榮之
養女,就翁贊榮之遺產有繼承權,即難逕認可採,進而,乙
○○主張甲○○侵占其本於再轉繼承可得之遺產,亦未能認有理
由,故爰予駁回乙○○對甲○○之支付命令聲請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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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