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李啓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73,764元,及其中70
,762元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8%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1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
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
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
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
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
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各筆帳款應按
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計息(最高為年利率15%)。查
債務人至114年7月15日止,帳款尚餘73,764元,及其中本金
70,762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