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22號
KMDV,114,司促,622,2025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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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2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翁永興


吳美鳳
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833,908元,及自民國96年10月4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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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