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連江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114年度,93號
LCDV,114,促,93,2025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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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促字第9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吳佳芬
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林傑耘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62,528元,及自民國1
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94計算之
利息,暨自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其超
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
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二、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庸
另行聲請。
五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 個月內不能送達
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,
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永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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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