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960號
CCEV,114,潮補,960,202508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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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960號
原 告 何振昌
陳淑美

被 告 陳方麗花
陳瑞郡
陳崑海
陳崑景
陳崑輝
陳聰賢
陳地
陳春凉
陳張秀菊
陳新興
陳余金蕋
永成
陳慶宏
陳玉麗
陳英文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474,936元【計算式:土地面積279.74平方公尺×
公告現值4,800元/平方公尺×原告持分(6/30+2324/15120)=4
74,936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440元。
㈡、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
(下稱系爭土地)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。
㈢、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如共有人已死亡,則提出其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
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
結果,並更新完整之準備書狀(附繕本)。
㈣、陳報系爭土地之現況照片,並陳明有無建築物或地上物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對於繳納
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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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