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聲字,114年度,2號
CCEV,114,潮聲,2,202508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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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高建中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茂駿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潮小更一字第1號請求
給付租金事件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
碟。
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
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潮小更一字第1號請求
給付租金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之被告,因相對人訴訟代理
人就案件內容為激烈言詞,對聲請人為不當人身評論,造成
聲請人情緒不安及名譽受損,為保存證據與事實脈絡,以為
日後自我保護及維權參考,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14
年7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按卷內文書除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,如准許
閱覽、抄錄或攝影,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,或依法令得不
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或涉及國家
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,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
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,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
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
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
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、第2項、第3項
及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主張或維
護其法律上利益者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
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
其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(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
第8條之104年8月7日修正理由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瞭解系爭事件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
開庭狀況,釐清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有無損及聲請人名譽,堪
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之權利。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
被告,其於法定期限內敘明理由聲請交付114年7月24日言詞
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而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
並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,亦未涉及
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,揆諸上開說明,應予准許
。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
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,以 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雅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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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