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29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蔡孟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
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