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25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育信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
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,250
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。提起
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
文。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,亦有準用,為同
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上訴人提起上訴,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2,64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
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