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小字,114年度,233號
CCEV,114,潮小,233,202508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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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23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盈雅

涂雅茹
黃士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
國114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,250
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事件
之上訴,亦有準用,為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上訴人提起上訴,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
訴聲明略以就原判決判給精神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3萬元
部分,請求酌減至1萬元,則其上訴利益為2萬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
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雅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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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