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23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盈雅
涂雅茹
黃士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
國114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,250
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事件
之上訴,亦有準用,為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上訴人提起上訴,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
訴聲明略以就原判決判給精神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3萬元
部分,請求酌減至1萬元,則其上訴利益為2萬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
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