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原簡字,114年度,16號
CCEV,114,潮原簡,16,202508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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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原簡字第16號
原 告 李正忠

被 告 許淑芳

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於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39 號遺產分割訴訟事件
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之2房屋(下
稱系爭房)事件,以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39號遺
產分割訴訟事件,確認原告是否為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
人是否成立為據,是以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
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家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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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