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13年度,914號
CCEV,113,潮簡,914,202508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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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914號
上 訴 人 林育奇
林育聖
兼上二人共
同訴訟代理
汪金華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荺婕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
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17,248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8,4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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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