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保險簡字第4號
原 告 藍予汶
訴訟代理人 蕭意霖律師
任品叡律師
黃泰翔律師
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
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
葉張基律師
林韋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
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再開辯論。限被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7日內到院閱卷,陳報其前開聲請向國立成功大
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所應檢附之病歷資料,是否應為原告
於112年10月11日至同月13日「七賢脊椎外科醫院」,而非
「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大昌醫院」。並陳報是否預納費用
重新聲請鑑定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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