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簡字第238號
原 告 孫慧敏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被告蘇曉羿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對被告提
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
4,596,20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本院民事庭
審理後,原告嗣後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9,907,877
元(詳原告114年6月18日民事擴張之訴聲明聲請狀所載),則本
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,311,671(9,907
,877-4,596,206=5,311,671)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,7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
繳前開裁判費63,744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請
求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暘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