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沙簡字第151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胡雅芳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
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53,19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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