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小字,114年度,420號
SDEV,114,沙小,420,2025082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114年度沙小字第420號
原 告 劉朝昇
被 告 郭振名
詩碼特科技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柯月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甲○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,013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
清償日止,依照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甲○○負擔新臺幣514元,餘由原
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得假執行。但被告甲○○如以新臺幣8,013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詩碼特科技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
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職權
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甲○○為被告詩碼特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詩碼
特公司)代表,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因洽辦「體育多媒體
暨周邊設備改善計畫」得標案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
用小客貨車(下稱前開貨車)駛入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龍井國
民中學校園。當日上午8時57分許,被告甲○○駕駛前開貨車
倒車離場時,不慎碰撞停放於前開校園停車格內原告所有之
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右前方,致
系爭車輛受損,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處理,被告甲
○○就本件車禍應負全部過失責任。系爭車輛送修,共支出修
復費用新臺幣(下同)23,394元(包含零件費用15,850元、
鈑金費用1,640元及塗裝費用5,904元)。而被告甲○○係受僱
於被告詩碼特公司,被告詩碼特公司應與被告甲○○對原告之
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。為此,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
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。並請求法院判決:(一)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23,39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
日止,依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(二)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
負擔。(三)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爭執要旨:
(一)被告甲○○抗辯:詩碼特公司跟本件沒有關係,是我的疏忽
,我倒車的時候撞到對方的保險桿,保險桿其實有點擦傷
,我當下就跟對方說我賠他一支保險桿,結果一進場,連
大燈什麼就加了很多東西,我的疏忽沒有錯,但是這好像
有的東西好像不是該次事件造成的,所以應該跟本案的求
償沒有什麼關係。我跟被告詩碼特公司沒有關係,當天我
只是去學校估價而已,這個案子是詩碼特公司標到的,但
是還沒有得標,我要去承包詩碼特公司的工程,當天我只
是去學校估價而已。並聲明:請求駁回原告之訴,訴訟費
用由原告負擔。
(二)被告詩碼特科技有限公司抗辯:被告甲○○並非受僱於被告
詩碼特公司,亦非執行被告詩碼特公司職務而發生本件車
禍,原告請求被告詩碼特公司與被告甲○○連帶賠償原告所
受損害,並無理由。並聲明: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上述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,且系爭車輛經送
修復,維修費用總計23,394元(包含零件費用15,850元、
鈑金費用1,640元及塗裝費用5,904元)之事實,已據提出
估價單、相片等為證,復有本院主動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
烏日分局調閱之本件事故全案卷宗資料在卷可查。而被告
2人就車輛碰撞之事實並未爭執,可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
屬實。
(二)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規定:「汽車倒車時,應
依下列規定:二、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,謹慎緩慢後
倒,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。」本件事故發生地點雖非
屬於道路,但對於行車應遵循之注意義務標準,上述規定
仍得作為判斷依據。本件被告甲○○駕駛車輛倒車時未注意
上開規定,致與原告停放之車輛發生車禍,造成原告所有
系爭車輛受損,既可認定,則被告甲○○應注意能注意,而
未注意上揭規定,致肇本件車禍,自有過失,足以認定。
(三)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
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但於防
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8
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被告甲○○
就本件肇事發生既有過失,自應對原告所受車輛損害負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
(四)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
少之價額;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
有訂定外,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。因回復原狀而
應給付金錢者,自損害發生時起,加給利息。第1項情形
,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
狀。為民法第196條、第213條所明定。又請求賠償物被毀
損所減少之價值,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,但以必要者
為限,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(最高法院
77年5月17日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查,本
件被告甲○○過失不法毀損系爭車輛,已如上述,依前開規
定,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則以修復金額作為賠
償金額,自屬有據。又系爭車輛之零件修理既係以新零件
更換破損之舊零件,依上開說明,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
以扣除。查系爭車輛受損而支出修理費用計23,394元(包
含零件費用15,850元、鈑金費用1,640元及塗裝費用5,904
元),惟其中右頭燈單元總成(9,400元)、右霧燈蓋(1
,760元)部分,被告甲○○爭執非本次車禍造成之損害,原
告亦未就此提出證據證明,故應予剔除,扣除後之修理費
用應為12,234元(包含零件費用4,690元、鈑金費用1,640
元及塗裝費用5,904元),其中零件部分,依行政院所頒
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,【非運輸
業用客車、貨車】之耐用年數為5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
折舊1000分之369,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
第6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1年
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
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月者,以1月計」,且依
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,非運輸業
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
,且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,其總和不得超
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,殘值並應以10分之1為合度,
亦即應扣除10分之9之零件折舊。查,系爭車輛係105年(
即西元2016年)12月出廠,有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可憑,
距系爭事故發生之113年12月18日已逾5年,依上開說明,
扣除折舊之累計金額應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
。依此計算,系爭車輛更換新零件費用為4,690元,則扣
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為469元(計算式:4690X0.1=469)
。再加計不計算折舊之鈑金費用1,640元及塗裝費用5,904
元後,系爭車輛維修費用之損害應為8,013元(計算式:4
69+1640+5904=8013)。
(五)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
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原告雖主張被告甲○○為被告詩碼特公司代表云云
,但此為被告2人所否認,原告雖提出決標公告紀錄為證
,但此僅得說明被告詩碼特公司於當日得標之事實,並無
從證明被告甲○○為被告詩碼特公司之受僱人,於車禍當時
係執行被告詩碼特公司職務之事實,本件依原告所提證據
,無法證明被告甲○○為被告詩碼特公司之受僱人,亦無從
證明被告甲○○於車禍當時係執行被告詩碼特公司職務,故
原告請求被告詩碼特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與被
告甲○○負連帶責任,應認為無理由,此部分應予駁回。
(六)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
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
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
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
,仍從其約定利率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
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
203條亦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甲○○之前揭損害賠償債
權,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,被告甲○○迄未給付,當應
負遲延責任。是原告請求被告甲○○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被告次日即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照週年利率5%
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(七)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甲○○給
付原告8,013元,及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照週
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至原告逾此
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
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就本
件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,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本院爰依
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
假執行。至於原告請求不被允許部分的假執行聲請沒有理由
,應予駁回。
六、訴訟費用之負擔: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9條,確
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500元(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
費),並由被告負擔其中之514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詩碼特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特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