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沙小字第403號
原 告 陳明瀠
被 告 連智仁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,262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
償日止,依照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,2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「找回時光機-古早店鋪」臉書社團販售
商品,並自民國110年4月至112年11月期間,委託原告自日
本拍賣網站代為購買相關商品以供販售之用,由原告以信用
卡支付價金,另代墊多項雜支,合計新臺幣(下同)121,262
元,前述商品大多數寄送至被告當時租屋處,被告口頭承諾
按月分期攤還5,000元,惟截至114年1月止,僅繳納12期部
分金額即60,000元後即未再繳付,迄今尚積欠61,262元未清
償,爰請求被告返還61,262元及5%利息。為此,原告依消費
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請求法院判決:(一)
被告應給付原告61,26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(原告於114年8月5日言詞
辯論程序更正聲明內容)(二)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二、被告抗辯:我沒有欠錢,為什麼說我欠錢。我們在一起時,
因為用網路,有些東西是原告先幫我付的,我都是隔天就拿
給她了,兩人住在一起,還要算東算西的,超奇怪的。113
年2月3日我有寫沒有那麼多吧,這張錄音好像是12個小時,
是不是很奇怪,疲勞轟炸,只要吵架就說我欠她錢,心情不
好連吃飯錢都要跟我拿。是不是在一起是有預謀的,說我欠
她錢,這不合理。並聲明:請求駁回原告之訴,訴訟費用由
原告負擔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、
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、網路截圖資料、網路交易明細資料、被
告匯款資料、郵局存證信函、原告於網路交易之付款及寄送
資料等為證。被告雖以前情抗辯,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
之,法院即無從認定其抗辯屬實。綜合卷內客觀資料,本院
認為,原告主張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
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1,26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即
114年4月22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為被告得
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之諭知;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
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命由被告負擔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