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拆屋還地等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簡字,113年度,713號
SDEV,113,沙簡,713,202508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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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沙簡字第713號
原 告 侯尊仁


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
複代理人 施正峻律師
被 告 葉麗卿
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葉青鑫
被 告 林淳境

林鳳琴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
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「原判決記載」欄之記載,均應更
正為「更正後判決」欄記載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附表:(含主文欄、事實及理由欄、得心證之理由欄)壹、
原判決記載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巷00號3樓房屋更正後判決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巷00號3樓之2房屋



貳、
原判決記載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巷00號4樓房屋更正後判決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巷00號4樓之2房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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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