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簡字,113年度,453號
SDEV,113,沙簡,453,202508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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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沙簡字第453號
上 訴 人
即被告 王富榮


訴訟代理人 王登祿

被上訴人
即原告 陳榮宗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
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20
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
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
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吳俊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柳寶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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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