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除越界物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簡字,113年度,107號
SDEV,113,沙簡,107,20250827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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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沙簡字第107號
抗告人即上訴人即
原 告 趙寅善
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即
被 告 楊文季
一、上列抗告人即上訴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即被告間清
除越界物事件,抗告人即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
月13日裁定駁回上訴,抗告人即上訴人即原告就駁回上訴之
裁定提起抗告,惟未具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茲限抗
告人即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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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