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沙建簡字第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禾昕工程行即陳威棠
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霈淩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上
訴裁判費,且依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內容,對於第一審判
決其敗訴之上訴範圍亦不明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:上訴人不服第
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「
上訴聲明」即: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
變更之聲明」(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,係全部不
服或僅為一部不服;其不服部分,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)。又
上訴人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全部不服,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,260元(計算式:175,960-131,700=
44,260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;如上訴人對第一
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
向本院補繳前述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;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
繳納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暘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