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沙簡字第627號
原 告 祭祀公業王佳瑚
法定代理人 王萬來
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
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
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
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
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「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
會農田水利署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
利署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職權予以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500元之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