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公務
沙鹿簡易庭(刑事),沙簡字,114年度,103號
SDEM,114,沙簡,103,2025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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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沙簡字第10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俊凱



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速偵字第21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  文
王俊凱犯妨害公務執行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
  附件)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35條第1項、第47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
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暘峰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6 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35條第1項
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施強暴脅迫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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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