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4年度,819號
CDEV,114,橋補,819,2025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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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819號
原 告 邱韋皓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9,973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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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