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4年度,769號
CDEV,114,橋補,769,2025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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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769號
原 告 蘇家慧
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082,62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253元。茲因原告聲請訴訟
救助(本院114年度橋救字第16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
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
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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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