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訂金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4年度,645號
CDEV,114,橋補,645,2025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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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645號
原 告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王獻聰



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45,910元,應繳裁判費3,4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元外,尚應補繳2,9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
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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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