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4年度,579號
CDEV,114,橋補,579,20250826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579號
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2,934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