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聲字第7號
聲 請 人 郭昕嵐即玩可工作室
相 對 人 石佩儀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橋簡字第72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
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
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
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係本院114
年度橋簡字第72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之原告,其具狀敘明
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
等語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予以准許。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
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
當目的使用,前開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明文,併此敘明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