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668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
蔡譽彬
被 告 楊斯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
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貳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
玖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