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631號
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
訴訟代理人 劉國安
被 告 KUAT BUDI APRIYONO(優諾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
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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