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司調字第338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
代 理 人 張蕙纓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ouis Marcello Lienardi(中文名:李豐
成)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
條第2項、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及第191條之2等規
定,代位行使對相對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爰聲請調解等語
。
二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:送達
於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。民事訴
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係為印尼籍,且相對人自114年1月23日離台後
即未入境,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4年8月6日移署資字第11401
11784號函附卷可稽,堪認相對人現已遷出國外。是本件相
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必要,依上意旨,聲請人聲請調解
,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