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等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訴字,113年度,2號
CDEV,113,橋訴,2,2025081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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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
送達代收人 吳彥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中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204,147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23,4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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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