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767號
TYEV,114,桃補,767,2025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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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767號
原 告 李根安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2,735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葉菽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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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