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754號
TYEV,114,桃補,754,2025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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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754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
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謙宏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
1,8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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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