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718號
TYEV,114,桃補,718,2025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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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718號
原 告 朱珈駿



法定代理人 潘立騏
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家鴻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4,000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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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